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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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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关于主管部门的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从保安主管单位、需要具备条件、保安权限、保安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保安主管部门

   条例指出,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保安公司资质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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